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 修订稿)
为完善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的程序
1.申请。研究生须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论文,提出评阅申请。指导教师登陆系统审阅论文,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综合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评价、审核并提交申请。
2.资格审查。各学院审核学位申请者资格。①满足学制年限;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③完成各培养环节;④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培养情况具体规定;博士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参照《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3.质量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论文质量及学术水平进行审查,对博士研究生,需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遵照《长春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3号)执行)。审核通过后完成提交。
4.研究生学位论文须经“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具体处理意见详见《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
5.实行“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需要隐去研究生及指导教师姓名、学号、项目名称、个人简介等内容。
第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的时间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于每年三月份、九月份各组织一次。学校学位授予会原则上于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各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可增加一次。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的组织形式
1.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采取分类评阅方法,遵循抓低线原则,依据各学科特点和研究生所取得的成果条件(具体成果条件见附录),分为教育部平台专家评阅、校外专家评阅和校内专家评阅三种方法。其中,教育部平台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其他评阅方法由学院组织。
2.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分类评阅办法
(1)教育部平台专家评阅:对于满足附录1相应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第一类成果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教育部平台,聘请五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原211院校)进行双盲评审。
(2)校外专家评阅:对于满足附录1相应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第二类成果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学院组织送校外五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3)校内专家评阅:对于满足附录1相应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第三类成果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由学院组织送校内五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3.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分类评阅办法
(1)教育部平台专家评阅:对于满足附录2相应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第一类成果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送教育部平台,聘请两位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2)校外专家评阅:对于满足附录2相应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第二类成果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组织送校外两位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双盲评审。
(3)校内专家评阅:对于满足附录2相应学科硕士学位论文分类评阅第三类成果条件的硕士研究生,由学院组织送校内两位具有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4. 所有学术成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生名单及成果依据在研究生网站、学院网站同时公示(公示格式见研究生院网站)。
5. 为避免学术争议等原因影响评阅,学院组织的校外专家评阅和校内专家评阅中,指导教师可提出回避专家或单位,不超过三个。回避专家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形成文字决议学院存档备查。
第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方法
1.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方法
(1)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五份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形成修改说明报告,对专家评议意见逐条说明修改情况,由指导教师对论文修改情况审核确认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视为论文评阅不通过,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次答辩。由博士研究生认真修改后参加下次评阅,须对专家评阅意见尤其是不同意答辩专家的评阅意见逐条解释及阐明修改情况,形成详细修改说明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匿名递送原不同意答辩专家评阅。
如本人和指导教师认为确属学术争议问题,需经“学术争议审议流程”(形成书面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议,由学生及指导教师作为主述人进行陈述。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真讨论,一致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争议,则形成明确意见及结论,学院正式行文加盖公章报送研究生院,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作为主述人进行陈述,校学术委员会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结论为同意再审的,由研究生院增聘三位校外专家,对原论文进行重新评阅,修改说明(含申诉请求)、原评阅书与原学位论文一并送审。重新评阅后,若两份及以上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视为论文评阅通过,可申请答辩。若两份及以上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视为论文评阅不通过。未通过论文的指导教师,下一年度停止招生一年。
(3)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有两份及以上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博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送审。
2.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方法
(1)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两份评阅结论全部为同意答辩者,硕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由指导教师对论文修改情况审核确认后,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视为论文评阅不通过,原则上不能申请本次答辩。由硕士研究生认真修改后参加下次评阅,需形成详细修改说明报告,与学位论文一并匿名递送原不同意答辩专家评阅。
如本人和指导教师认为确属学术争议问题,审议流程同本条第一款第二点,结论为同意再审的,由研究生院增聘两位校外专家,对原论文进行重新评阅,修改说明(含申诉请求)、原评阅书与原学位论文一并送审。重新评阅后,两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视为论文评阅通过,可申请答辩。若有一份及以上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视为论文评阅不通过。
(3)送审返回的评阅意见书中两份评阅结论均为不同意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硕士研究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论文送审。
第五条 学位论文再次送审的处理方法
1. 二次送审
二次送审须送原专家,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视为通过,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视为不通过。二次送审原专家若因不接评等原因无法抵达,则自动随机送另外两位专家,二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视为通过,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视为不通过。
2. 三次送审
若二次送审仍未通过,三次送审时提供选择机会,或者送原专家,或者重新送两位随机专家。重新送两位专家者,两份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者视为通过,有一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者视为不通过。三次送审时须附详细修改说明报告。
3.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再次送审论文的质量把关要求
初次送审不通过的学位论文,应引起学生、导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各相关质量主体的高度重视。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脚踏实地、认真、全面地修改和完善学位论文,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二审申请审批表》,附专家意见的逐条修改落实情况,经师生修改确认签字后,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进行认真、谨慎的学术把关,判定学术问题是否修改到位、学术水平是否可以申请二次送审。对于二次送审不合格率高的学院,学校将约谈相关责任人、追究各主体责任、指标政策适度调整。
三次送审的申请及学术把关流程,与二次送审相同。
第六条 各环节产生的材料,如评阅意见书、修改说明报告等,须装入本人学位档案。多次送审者,只归档最后通过一轮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附则
1. 指导教师不能正确分析理解评阅意见,表明缺乏责任心和科学态度;学位论文反复评阅不能通过,或论文评议意见主要集中在形式和规范性上或由于论文规范导致评阅结论为不通过,逐步限制其招生名额、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2.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把关不严、推脱责任、违反工作程序等情况,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问责。
3.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定期进行分学科统计分析,将作为学科评价、导师评价的参考依据。
4. 评阅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专家、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指导教师可取消招生资格、研究生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研院培养办[2017]9号)废止。
第九条 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备注:各学科的分类评阅条件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原文件下载:研院培养办【2018】16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管理办法(修订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