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办法
(修订稿)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题报告时间
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1.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原则上在修得课程学分的基础上进行,每个学期均可,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2.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量最少不得少于2年,根据最长学习年限,普通博士研究生最迟在第四学年内、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最迟在第五学年内应完成开题工作。
3.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量最少不得少于1.5年,根据最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最迟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内应完成开题工作。
4. 未能按规定开题的研究生,不允许按正常毕业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开题报告内容及撰写要求
1.开题报告应在大量掌握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全面介绍和分析国内外该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前沿动态、主要进展、研究方法及已有成果等。内容包括:①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②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③主要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创新之处;④研究方案;⑤已具备完成课题所需的条件;⑥预计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困难及解决措施;⑦进度安排;⑧主要参考文献等。
2.阅读主要参考文献原则上硕士生不少于40篇,博士生不少于70篇,其中应包含一定比例的外文资料。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文献综述硕士生不少于5000字,博士生不少于10000字。
3.研究生开题报告的撰写格式详见附件《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4.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鼓励与非涉密科研项目相结合
第三条 开题报告的评审要求
1.开题报告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公开答辩,严格把关,可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开题报告考核小组。研究生教学督导组负责巡查,各培养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硕士生开题报告须有3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者作为评审专家,博士生开题报告须有5名具有高级职称者作为评审专家,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外校研究生导师参加。
3.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专家应当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主要评议论文选题是否恰当,研究设想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与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可行性,进度安排是否合理等。
第四条 开题报告的程序
1. 发布通知。学位论文开题工作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向研究生发布通知和具体要求。
2.个人申请。研究生须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导师进行审核。
3. 网上公告。开题答辩前学院应对开题时间、地点、开题学生的题目信息等予以网上公告。
4. 成立专家组。组长负责全体,秘书负责考核过程的安排、记录及相关材料的整理等。
5.汇报答辩。开题报告采取PPT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阐述时间硕士生应不少于15分钟,博士生应不少于25分钟。专家点评及提问时间硕士生不少于20分钟,博士生不少于30分钟。
6.集体评议。开题答辩结束后,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填写《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议表》,给出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7. 材料归档。开题报告会的考核过程和相关材料,由考核小组秘书负责记录汇总,相关材料由学院负责归档。
第五条 开题结果处理
1.开题报告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考核小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将开题报告送交所在学院保存。
2. 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须根据考核小组评议意见重新准备开题报告,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开题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同时顺延,以最后开题通过时间计算。
3.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变动。若确需改题,需重新进行开题工作,开题时间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的最后开题通过记录为准。对于论文送审阶段专家评阅意见书中明确建议应调整论文题目的情况,在不影响论文主体内容的前提下,研究生本人写出调整说明,经导师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可直接调整学位论文题目,因与开题、中期检查题目信息不符,需将上述调整说明存入学位档案。
4. 开题实行分流机制,分流程序如下:
(1)对于普通博士生第四学年、硕博连读博士生第五学年以及多次开题仍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次数由各学院自定),如确认其不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条件但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组)同意、学院审议通过并经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及论文答辩,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将授予硕士学位。不同意转硕士培养者,根据其所修完的课程按博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2)对于第四学年以及多次开题仍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次数由各学院自定),如确认其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其所修完的课程按硕士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13号)废止,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件下载:研院培养办【2017】6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