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创新成果应在本学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成果应当在本领域内体现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创新性。相关创新成果的具体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表在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学术期刊/学术会议论文;
2.获得授权国家(国防)发明专利并进行了成果有效转化;
3.参与制定正式发布的具有技术先进性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出版学术专著;
5.获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6.高水平技术创新成果;
7.与上述水平相当的、经过同行专家充分评议或有关权威组织机构认定、使用的其它成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应具有多个创新点,创新成果作为创新点的重要依据,应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中充分展现,原则上应对创新点独立支撑。
第四条 创新成果应为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会议论文集,不含录用通知。论文的检索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中科院分区以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升级版)为准,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当年最新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确定。
第六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规定中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署名的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表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须标注为通讯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
2.获得授权国家(国防)发明专利,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申请者可署名排名第二,或申请者为第一发明人且导师须署名排名第二;
3.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专著等,第一作者为导师的申请者可署名排名第二;
4.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参与标准制定与重要科研项目工作,学位申请者署名排序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制定。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学科专业制定的创新成果要求不得低于相应学科评议组或工程教指委制定的创新性成果具体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时,其所取得的创新性成果必须达到其所在学科专业对创新性成果的要求;否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秋季学期入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长理工研字〔2021〕25 号)废止,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1 物理学院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领域、集成电路工程领域 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2 物理学院 物理学学科 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3 物理学院 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 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4 光电工程学院 光工、仪器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5 光电工程学院 光工、仪器 关于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6 机电工程学院 机械工程领域 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7 机电工程学院 机械工程领域 关于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8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 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9 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通信工程(含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等)、控制工程领域 关于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10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11 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计算机技术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12 人工智能学院 人工智能交叉学科 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13 人工智能学院 人工智能领域 关于申请专业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