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研字【2021】25 号 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1-09-2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春理工大学

关于申请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学位评定相关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术型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应在本学科具有要的理论意义或实价值,成果应当在本领域内体现较高学术水平、具有创造性。相关创新成果的具体展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表在学院位评定委员会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学术期/学术会议论文

2. 得授权专利并进行了成果有效转化;

3. 参与制定正式发布的具有技术先性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出版学术著作;

5. 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6. 上述水可比的、经过同行专家充分评议或有关权威组织机构认定、使用的其它成果

第三条 术型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具有多个创新点,创新成果作创新点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中充分展现,上应对创新点独立支撑。

第四条 创新成果为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并提供佐证

     第五条 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已正式发表(含on line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录用通知无。论文的检索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申请学位论文评阅时,允许学术论文处于见刊未检索状态,论文被检索后,方准予后续流程申请。 

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为长春理工大学。

第七条 成果完成署名的具

1. 发表学术论文,学位申请者须为第一作者,导师须标注为通讯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者为第二作者可视同);

2. 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学位申请者应持有个人获奖证书;

3. 获得授权国家(国防)发明专利,导第一发明人申请者署名第二名,或申请者署名第一名导须第二名;

4. 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专著,第一名为师的申请者可署名第二名。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学科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所需创新成果的具体要求和评价办法,学科制定的创新成果要求不得低于学校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表学术论文规定》(长理工研字〔201725号)废止。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附件1 附件2:《长春理工大学物理学院 物理学学科、电子科学与技术学科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附件3:《长春理工大学光电工程学院 光学工程学科、仪器科学与技术学科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附件4:《长春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机械工程学科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附件5:《长春理工大学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信息与通信工程学科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附件6:《长春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附件7:《长春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关于申请学术型博士学位取得创新成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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