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有关法规,特制 定此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为 非义务教育,学生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学生必须按照 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后进行学籍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每学期开学都要注册一次,注册具有连续性, 不得中断,从入学第一学期开始,直到完成学业前最后一个学期 为止。每个新学期开始,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持学 生证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注册后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 经注册不能参加选课、听课、考试及其他培养环节。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无故不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按自动退 学处理。对于超出学制仍未毕业者,须每年缴纳学费完成注册手 续,方可获得继续学习的资格;不缴纳学费视为主动放弃学籍, 不予注册。超过最长在校年限者,不再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