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目前按理学、工学两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六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并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工程领域应为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授权。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属博士级单位组织,负责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主要从指导研究生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人数由9—2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二人(研究生部、教务处各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审议并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4、审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5、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7、通过或修改我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规章制度;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我校主要按学科分类成立若干学位评定分学位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是其所在学科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初审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审核确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方向,处理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改变研究、更换导师等事宜,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4、审查制订(修订)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等;审查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5、审查和组织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综述、论文中期检查;审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委员会名单;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和优秀论文评选;
6、组织制订学科建设规划,并检查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落实情况;
7、协助学校组织有关新增学位授权学科的申报工作;
8、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给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通过票数达到全体成员半数即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二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由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七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学位申请。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另一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对本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的学生,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九条:本校研究生毕业申请学位者,应符合下述要求:
1、研究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2、学位论文答辩通过。
第十条: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按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1、因违法乱纪、道德败坏、品质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明显改正或未撤销处分者;
2、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未及格者;
3、学生毕业时,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4、考试舞弊作伪者,剽窃他人成果或抄袭他人论文者;
5、其他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
第四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十二条: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课程设计和其它实践环节,以及毕业论文与毕业设计表明获得学位者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4、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授予硕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达到培养方案要求,修满规定学分(普通硕士35学分,工程硕士32学分);
3、学位课程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
4、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学科、专业的文献资料,并能用外语撰写论文摘要;
5、学位论文有新见解,答辩通过;
6、表明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授予博士学位的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3、能熟练应用第一外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能用外语撰写一般专业文章。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4、学位论文有创新点,答辩通过;
5、表明在本学科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对于国外卓越的学者,在我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提名的基础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我校《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暂行工作细则》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各级学位获得者由本校颁发“学位证书“,证书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应予复议,可以撤销原授予学位决定。
第十九条:处理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程序
1、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3、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异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仲裁。
第二十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颁布实行,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