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研字【2020】30号 长春理工大学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2020.11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0-11-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长春理工大学

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学术道德规范建设和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工作,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保证学位论文质量,促进学术诚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

        第三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拟申请学位的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都必须按要求参加检测。

第五条  学位论文检测工作由各学院统筹安排,由研究生院统一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第六条  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内容应包含目录、中英文摘要和正文部分,可去除封面、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图表清单及主要符号表、参考文献、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致谢等。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意见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仅是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辅助工具,单凭检测报告的文字复制比并不能科学而准确地判定学位论文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可根据检测报告作出判断。导师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性进行严格把关,并督促学位论文作者对学位论文中存在学术不规范的部分进行修改。

第八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 “全文文字复制比”小于20%者,由导师结合核心章节文字复制比等相关情况,负责审查并认定学位论文内容中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根据认定结果,导师可作出直接送审、修改后送审的具体处理意见。  

2.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20-40%之间者,原则上不予送审。但导师在认真阅读论文及分析检测报告后,确认学位论文不存在学术不端及过度引用问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送审,书面材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留学院存档,以备查看。

3.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40-60%之间者,研究生必须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由导师进行严格审核确认,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申请下次送审。

4.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60%及以上者,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实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按肄业处理。

5. 对于累计2次出现“全文文字复制比”超40%的导师,视情况采取质量约谈、限制带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对于高几率出现“全文文字复制比”超40%的学院,由研究生院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削减建设经费。

第四章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故意规避学位论文检测的学位申请者,一经发现与核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 仅能预防学位论文写作中可能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高低由导师、论文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评判。研究生学位论文如因导师失察而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并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导师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17号)、《关于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测的管理办法》(研院培养办20178号)废止,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原始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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