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11-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研究生教育质 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 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为奋斗目标,坚 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 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坚 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 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 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 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 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 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 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 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 审美情趣;应当关心学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 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理工贡献力量。

第五条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 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和研究生“三助 一辅”(助教、助研、助管,辅导员)等工作,参加文娱体育及 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医疗保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上级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 时间持“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不能按期入学且无法履行请 假手续者,应在相关因素排除后及时到校报到,经学校核实后办 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审查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方式。学院在报 到时对各类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审查结果报送 研究生院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取得长春理工大 学研究生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 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 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 1 年(应征参军入伍的除外,按 国家相关文件执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 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 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学籍:

(一)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研究生;

(二)录取资格不属实或不符合相关录取规定录取的研究生,经查属实者;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录取的 研究生,经查属实者;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学校入学体检标准和要求的,经 确认长期不能治愈而无法保证正常学习、生活者;

  (五)艺术专业录取的研究生,专业水平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经查属实者。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一经查 实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 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 行学籍注册。在读研究生(包括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毕业的研究 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凭本人研究生证、有效身份证件 和学费缴纳收据,到各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 次,直至完成学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为止。不能如期注册的,应 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长春理工大学各学科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要求,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 培养计划。研究生必须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培养环节 的学习,通过考核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成 绩单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培养方 案规定的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考核原则上应采用考试方式, 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考查方式,必修环节一般采取考查 方式。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等一般 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 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科认可 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 相关规定,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依据学校规定,各学科自 行制定折算学分规则。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政治素质考核鉴定,以本规 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年度进行,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导师和 班级民主评议、研究生院审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形成对研究生的考核鉴定意见,对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考核情况装入学生档案。研究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 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列的全部课程,均为完 成学业所必须考核通过的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重 修成绩将真实记录到学生成绩单中,归入学籍档案。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 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 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

研究生因故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应当予以记录。因退学处分以外的原因中止学业的我校研究 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 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 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研究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 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经转出与拟转入学院及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学 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 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 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我校已有授权的学科专 业内进行。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 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培养环节。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现 在读专业录取标准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吉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 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 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 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依据吉林省教育厅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的相关要求,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依据 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向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 当在学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 2-3 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 5 年(含硕士阶段),本科直博研究生学制为5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硕博连读(含硕士阶段)、本科直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根据实际休学时间顺延。

第二十六条 休学者需提出休学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所在学院同意后,由研究生院审批并备案。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原则上在读期间只允许休 学一次(休学创业研究生,在满足创业条件下休学期限为 1-2 年, 可休学二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研 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休学研究生的户口、 档案不迁出学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可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结果 申请休学。指导教师和学院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一学期内病 假累计超过四周,研究生应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 退役后两年,可凭入伍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在其退役后两年内可 申请入学或复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役后学校 不再接收其入学或复学。(本条不适用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 究生。)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 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因健康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应回家休养,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如

期满日处于假期的,剩余日期顺延),持相应证明向学校提出复 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复 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或 继续休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申请继续休学 但未能获准者;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 活动的;

(五) 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拟进行退学处理的,需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同意后,通知本人。如无法通知本人,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视作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后本人无异议的,由研究生院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时报吉林省 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和网页上公布退学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达 1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 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按已有毕 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 办理相关手续。在六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户 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 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我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个人 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 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符 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在我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 业。研究生按照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提前完成各培养环节规定 任务,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 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但仍在我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和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完成 各项培养环节,参加论文答辩,但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 发结业证书。已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 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 文件。学校将与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 核查,核查无误可进行信息变更。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 度,按教育部和吉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的学籍学 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 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研究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 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校建立和 完善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 参与学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 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 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 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 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积极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 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 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同意 后,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 活动,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研究生工作部的指导及管理。 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研究 生工作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 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 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 帮助。在此期间,研究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 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 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 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研究生 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 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将基于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 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研究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研究生,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 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 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严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

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并做 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将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 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研究生工作部或学院将处分的相关材料,直接送达本人。研 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 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研究 生院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事先对 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为 6到 12 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 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本人可以提出申请,由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 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 所在地。

六章 申  诉

 

第六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 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申诉的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 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 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 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

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 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 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 高校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进行投诉。

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在本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研究 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 研究生管理规定》(长理工研字〔2019〕16 号)同时废止。学校 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长春 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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