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工研字【2020】29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管理办法(2020.11月修订)

发布日期:2020-11-23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长春理工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过程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中期考核时间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凡在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进行中期考核。

1. 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应在开题通过满一年后进行。每个学期均可进行,但最迟应在正式答辩前六个月完成。

2.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未能按规定通过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允许按正常毕业时间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条  中期考核的内容与中期报告撰写要求

1中期考核是对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及论文进行阶段等方面的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① 是否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成绩如何(附成绩单);② 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③ 完成的工作是否与开题报告内容相符;④ 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存在的问题、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方案、下阶段工作进度安排。

2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的撰写格式详见《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

第三条  中期考核工作流程

1.发布通知。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工作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向研究生发布通知和具体要求。

2.个人申请。研究生须登陆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导师进行审核。

3.成立专家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建中期考核专家组。

4. 公示公告。中期考核前学院应对中期考核的时间、地点、题目信息等予以网上公告。

5.召开中期考核评审会。中期考核评审会由组长主持。申请人采用PPT形式亲自汇报。专家组讨论形成中期考核评价意见。

6. 材料归档。中期考核结束后三日内,学院须将中期考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负责对中期考核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条  专家组职责

1.中期考核工作由学院统一组织,公开答辩,严格把关,可根据专业研究方向和研究生人数,成立相应的中期考核评审小组。研究生教学督导组负责巡查,各培养单位、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博士生中期考核,每组五位同行专家,均须为博士生导师。硕士生中期考核,每组三位同行专家,均须为硕士生导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相关学科及校外研究生导师参加。

3. 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须参加所指导学生的中期考核评审会。

4. 专家组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发扬学术民主,对课程完成情况、学位论文进展情况、阶段成果取得情况,已完成研究工作是否符合开题报告研究内容,对于已出现或预期出现的问题是否有解决方案,是否能够如期完成整个论文等进行评议。

5. 专家之一兼任秘书,其职责是做好中期考核组织工作,整理中期考核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中期评审会会序

1. 申请人针对学位论文的完成和进展情况进行汇报,个人阐述时间:博士生应不少于25分钟,硕士生应不少于15分钟。

2. 专家组质询。博士生应不少于20分钟,硕士生应不少于15分钟。

3. 集体评议。答辩结束后,专家组进行集体评议,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评价表》,给出是否通过的明确结论。

4.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须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中期考核结果处理

1.中期考核通过者,在一周内根据专家组的评议意见对原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同意签字后将学位论文中期报告送交所在学院保存。

2.中期考核未通过者,须根据专家组评议意见重新准备中期报告,可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次中期考核。

3. 中期考核实行分流机制,分流程序如下:

1)对于多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如确认其不符合博士研究生培养条件但符合硕士学位申请条件者,经学生申请、导师(组)同意、学院审议通过并经研究生院复议通过,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转为硕士研究生后,必须在一年内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及论文答辩,符合《长春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将授予硕士学位。不同意转硕士培养者,按博士肄业处理。

2)对于多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如确认其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条件,按硕士肄业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8号)、《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管理办法》(研院培养办20177号)废止,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原始红头文件

附件: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2023-10-20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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