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 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 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应持“长 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按每年规定的报到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 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间凭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准假期不得 超过 2 周。有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的,可适当延长,但准假的总
期限不得超过 4 周。请假者需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入 学请假表》提交学院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未按规定请假或请 假期满后 2 周内未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各学院需对新生进行入 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核新生各项个人信息与招生信息是否吻合。 入学资格初审合格的,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入学资格初审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因病(如为按照招生规定限招的疾病,不可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按招生资格复查要求取消学籍)等其他 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 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期间内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并填写《长 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 院审批后获得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 1 年,申请创业不超过 2 年,应征参军入伍的可延长至退役后 2 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注册学 籍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在读时间。保留入学资 格的研究生在恢复入学资格完成学籍注册后,其入学时间、培养 计划、最长学习年限和相关费用(学费、住宿费等)均按照实际 入学年标准执行。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2 个月内由本人向学校提 出申请入学并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新生恢复入学资格申请 表》,经学院、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 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经二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 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复查。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并检查新 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报到手续是否完备。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 康状况。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情形的,属于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 至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研究生;
(二)录取资格不属实或不符合相关录取规定录取的研究 生;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不一致录取的 研究生;
(四)身心健康状况不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五)艺术专业录取的,专业水平不符合录取要求的研究生。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校发给研究生证。
第八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后,户口和档案一律退回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长春理工大学研 究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注册者 需申请暂缓注册。无正当理由超过 2 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进行 学籍注册。在读研究生(包括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除因故学籍终止或保留学籍外,均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凭本人研究生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费缴纳收据,到学院报 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直至完成学业前的最后一 个学期为止。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 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 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 后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每个人不 能同时拥有 1 个以上的研究生证。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将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证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补 发研究生证及一卡通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补卡手 续。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 2-3 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 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 5 年(含硕士阶段),本科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5 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6 年,硕博连读(含硕士阶段)、本科直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 7 年。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含休学)在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根据实际休学时间顺延。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前一年度内,给出学习年限预警,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获得学位的,必须在学习年限期满前 3 个月以毕业、结业或者肄业其中一种方式办 理相关离校手续,否则学校按照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和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我校规定的 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认定应当休学的;
(二)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 4 周需做休学处理的;
(三)因私出国 2 个月以上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休学:
(一)进行创业的;
(二)参加支教的;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四)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政策内,妊娠 3 个月以上的;
(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应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 请审批表》,经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因病休学的 研究生还需提交有关证明,校医院核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不含休学创业研究生),原则上在读期间只允许休学一次,学习年限(含休学) 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休学创业研究生,必须为公司创办者(法人或 合伙人为研究生本人),凭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有效证明可申 请休学创业。创业条件下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只允许休 学一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 退役后 2 年,可凭入伍通知办理相关手续。在其退役后 2 年内可 申请入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 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役 后学校不再接收其入学或复学。(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 入学的研究生。)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在联合培养学校 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 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 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休学研究生的户口、 档案不迁出学校。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我校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复学申请,需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审批表》,经指导 教师和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办理相关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 医院审核后,方可复学。
复学研究生按原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继续进行培养。复学研 究生的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予以确定,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 少于学校学制要求。休学期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治安管 理处罚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转层次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导师:
(一)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的;
(二)其他与导师相关的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停办的;
(二)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的;
(三)参军入伍退役后入学的;
(四)休学创业的;
(五)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七条 在培养过程中因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个人原 因,学院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 基本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从博士层次转入硕士层次培养。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转导师、转专业,转层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学科内转导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理 工大学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原导师、拟转入导师同意,并 落实培养方案后,由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 究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经原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同时征得 拟转入学院同意,并落实新导师和培养方案后,经研究生院审核, 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转专业需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四)转专业只能在教育部颁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 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我校已有授权学科专业内 进行。
(五)博士转硕士层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落实培养方 案后,导师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审批,可转为硕士层次培养。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确有特殊困难者,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特殊 困难一般指因家庭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形。
第三十条 由于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 的,学校出具证明,协调吉林省教育厅转至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现在读专业录取标准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 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应相当。
转出我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校和拟转入 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我校校 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可 以转出。
转入我校的,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 单位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成绩单及鉴定,向我校研究生院提出申 请,并通过拟转入我校的学院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经我校研究生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 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拟转入学院和导师同意接收,经我校校长 办公会研究通过,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转入。
跨省转学的,依据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转入地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 户口的依据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在转专业、转层次、转学和转导师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有不同意见,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必 要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 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或继 续休学申请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申请继续休学但 未能获准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 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拟进行退学处理的研究生,需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同意后,通知本人。如无法通知本人,在研究 生院网站上公示 15 个工作日,视为已通知本人。通知发出后本 人无异议的,由研究生院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时报吉 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处理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和网页上公布退学决 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 1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死亡的,即自动注销学籍。 由其所在学院提交拟处理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 1 周内办 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长春理工 大学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条 研究生采取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四种方式之 一终止学籍。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我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个人 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培养环节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 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符 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两次, 分别在 6 月份和 12 月份。
第四十三条 我校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五年制硕博连读与本 科直博研究生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两年制硕士研究生与三年制博 士研究生不允许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符合各学科提前毕业的条件者,由研究生本 人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提前毕业 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但仍在我校规定最长 学习年限内,达到各学科规定的毕业条件,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 答辩,但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先颁发毕业证书,在获得毕 业证书一年内,符合各学科授予学位条件者,可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学制但仍在我校规定最长 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和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完成 各项培养环节,参加论文答辩,但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颁 发结业证书。已颁发结业证书的,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已修满培养方 案规定的全部公共必修课学分,未修完全部课程学分或开题、中 期考核、预答辩等培养环节未通过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 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至少修完一门课 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发给学习证明。
第八章 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层次、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 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 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 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 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 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 予以注销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毕业证明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注册信息中 标注。
第九章 定向生、港澳台侨生和留学生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学、转专业、 转导师,出国留学(含办理中、英文成绩证明)等事项,必须征得原单位同意,由该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学校,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定向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后,其学历证 书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十八条 港澳台侨研究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参 照本规定办理。留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和 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春理工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9〕17 号)和原《长 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和肄业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50 号)同时废止。本校以往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六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