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规范性,强化研究生教学、科研、学位论文等各个培养环节的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并在事故一旦出现时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培养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含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管理人员等)故意或过失,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研究生正常培养秩序、培养质量、学校声誉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育教学事故的分类:按事故主体分为指导类、教学运行及管理类;根据教育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育教学事故(I级)、严重教育教学事故(II级)、一般教育教学事故(III级)。
第四条 各类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按《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附件1)所示情节,认定事故等级。表中未列入的情节但确属教育教学事故的,由研究生院及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具体事实,参照相应类别和等级认定。
第五条 一学期出现2次III级事故,按1次II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一学期出现2次II级事故,按1次I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 在研究生教育正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出现事故,事故的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报告给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育教学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对事故进行调查,学术分委员会初步认定,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处理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对教育教学事故,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专门委员会认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处理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条 对I级、II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上报人事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III级教育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经认定后的教育教学事故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评优评先挂钩。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
类别 |
事故情节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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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导 类 |
1 |
由于指导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学生的论文中出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 |
I |
2 |
指导教师未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串给其他教师,擅自改变培养方案,导致研究生不能正常毕业;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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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查时出现一人次不合格;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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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学位论文盲审过程中,学生本人、指导教师或委托他人骚扰评阅专家,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后果; |
I |
|
5 |
指导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在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正常指导,影响学位论文工作进展;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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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抽查中出现两人次及以上差评;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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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指导的学位论文与本研究方向完全不一致而又未指导学生整改;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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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抽查中出现一人次不合格;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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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指导教师不按要求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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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学位论文盲审过程中,学生本人、指导教师或委托他人骚扰评阅专家,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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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运 行 及 管 理 类 |
1 |
研究生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其言行在研究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2 |
教师未按照课程要求组织考试或未在规定时间提交试题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
I |
|
3 |
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教师命制的试题出现重大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I |
|
4 |
教师及管理人员在试卷传送、印刷、保管中出现试题泄漏; |
I |
|
5 |
教师及管理人员有意出具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明; |
I |
|
6 |
任课教师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导致教学质量下降、教学秩序混乱,在研究生中造成严重影响; |
II |
|
7 |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或缺课1次; |
II |
|
教 学 运 行 及 管 理 类 |
8 |
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任课教师、请人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2次以上; |
II |
9 |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但总调课学时超过授课学时二分之一,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
II |
|
10 |
研究生教师弄虚作假,严重影响评分的公正、公平性,造成严重后果; |
II |
|
11 |
研究生入学考试评卷教师未严格按照规定评阅试卷,造成评分错误或合分错误;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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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任课教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学生成绩,丢失成绩单及有关材料、试卷,产生不良后果;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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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任课教师上报(登录)成绩后更改或补交学生成绩在2人次以上;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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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等考虑不周到,或者未及时、准确传达到学生、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或课程冲突;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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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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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超过10分钟(含)(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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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监考教师或任课教师丢失试卷档案; |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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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任课教师未经学院及研究生院批准擅自变更上课地点或请人代课1次;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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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但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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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任课教师办理调课手续,但总调课学时超过授课学时三分之一,影响教学秩序;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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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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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监考教师迟到,开考不超过10分钟(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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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
I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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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任课教师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成绩或未按要求将相关教学资料装订成册。 |
III |
原文件下载:长理工研字【2016】21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