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工作站是我校实施开放办学战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进校企、校所等多形式协同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平台。为加强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我校与科研院所、高校、行业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的校外研究生教育基地,主要承担研究生论文指导、科研训练、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条 工作站建设的目标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探索研究生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把工作站建成教研结合、产教结合的高层次人才依托平台,有效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创新发展。
第三条 工作站可以面向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也可以主要面向论文环节、实践环节,或者只针对实践环节。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立的条件:
(一)设站单位主要业务范围符合我校相关一级学科、专业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培养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可以承担相关指导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论文环节相关工作的单位须具有一定数量相关学科领域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
(三)能够为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提供必备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等必要的基本保障;
(四)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可以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开展相关工作;
(五)承担论文环节相关工作的单位应该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工程开发、产品设计、技术改造等能力,能够为研究生论文选题提供足够支撑。
第五条 工作站设立的程序:
(一)学院应根据学位点分布情况及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建立工作站。首先对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方面进行考察。
(二)达成意向。双方须对责、权、利达成一致意见,对工作站的工作内容、运作方式等做出初步计划,特别是要明确对研究生的工作、生活等提供的条件。
(三)签订协议。合作协议原则上由学院和依托单位签订,同时面向多个学院开展合作的,可由学校或研究生院与依托单位签订协议。
第六条 协议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
第七条 学院与依托单位须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系,承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落实专业实践计划、安排指导教师、进行专业实践考核等研究生培养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作站应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加强过程管理,对承担的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条 研究生院每年对工作站建设、管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条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工作站,具备相应指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工作站遴选推荐,可纳入我校外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独立承担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任务或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依托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工作站,具备相应指导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工作站遴选推荐,可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一条 工作站承担研究生科研训练、生产实习、社会实践等工作,须配备相应数量的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相关要求,专业学位研究生试行双导师制。工作站导师和校内导师应经常交流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制定并实施培养方案,特别突出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在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材料上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进入工作站期间的管理执行《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工作站期间,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双方协议执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为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须为长春理工大学;工作站导师担任通讯作者应注明长春理工大学兼职导师。
第十五条 工作站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文件下载:长理工研字【2016】19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