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了充分调动研究生任课教师和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几年来对研究生工作量核算的执行情况及反馈的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研究生工作量核算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如下:
研究生工作量(Gy)由两部分组成:教学工作量(Gj)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Gz),即:Gy= Gj+ Gz。
(一)教学工作量的核算
Gj =∑Gk;
Gk=(Ga + Gb )×Q
式中:Gk表示单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表示求和;Ga表示课程基础工作量;Gb表示研究生课程增加工作量。
用A表示研究生课程的计划学时,A=Aj+As;Aj表示授课学时;As表示实验学时;n表示实验重复指导的次数。
1. Ga = Aj×K1×S+0.5As×(n+1)
系数K1的确定:
K1 =1.25(5-50人)
K1 =1.50(51-100人)
K1 =1.75(101-150人)
K1 =2.00(151-200人)
K1 =2.25(201-250人)
K1 =2.50(251-300人)
系数S的确定:
S表示双语教学系数,经学校审核的双语教学课程,S= 1.20;非双语教学课程,S=1.00。
2. Gb = A×K2
硕士研究生课,K2 =0.3
博士研究生课,K2 =0.4
3. Q值的确定
按照授课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级,Q值依次为:1.2、1.1、1.0、0.8。授课质量由各学院、研究生院及督导室组织专家听课、查课,以及听取学生意见等来进行综合评定;没有进行评定的课程Q值确定为1.0。
(二)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指导教师的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按3年计。具体学时分配如下:
1. 课程期间
硕士生每生每学期:5学时;(1、2学期新生)
博士生每生每学期:30学时;(1、2学期新生,含“导师方向课”工作量,内容涵盖方向性强的课程、文献跟踪、学术研究必备素养等方面)
2. 论文期间
硕士生每生每学期:30学时;(3、4、5、6学期老生)
博士生每生每学期:50学时;(3、4、5、6学期老生)
研究生工作量按学期进行核算,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根据每学期各学院上报并核准的相关数据,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教师核对工作量。最终核定完的研究生工作量清单经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作为核发研究生工作量津贴依据。研究生工作量的核算时间一般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进行,如人事处有特殊要求按人事处通知时间进行核算。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5号)废止,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原文件下载:研院培养办【2017】4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工作量核算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