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院培养办【2018】14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0-04-1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校属各有关单位:

    从2017年初开始,学校经研讨,决定研究生论文全部送教育部平台评审,提高评审标准,严把出口关。鉴于此,学校调整了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方式,现予以印发《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年10月23日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培养经费基本标准

   1.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管理700元、硕士生所在学院管理500元、指导教师管理1500元;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管理4000元、博士生所在学院管理1000元、指导教师管理4000元。

2. 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学院、指导教师管理部分,均在第一学年按人数一次性分别划拨到研究生院、学院、指导教师账号下。

3. 单独考试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标准与统招研究生一致,相同培养类型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经费标准与全日制研究生一致,特殊培养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不在此列。

4. 外聘指导教师和本校指导教师培养经费分配标准一致。

 

二、培养经费开支范围  

1. 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支配部分由导师统筹管理,用于研究生各项学术活动支出,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2. 研究生培养经费学院集中掌握部分,作为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面公共性开支,年度预算由研究生院审核,支出由学院学科副院长审批,使用情况接受研究生院检查监督。

3. 研究生培养经费研究生院集中掌握部分,用于送审和答辩支出。研究生院根据分类送审具体学生数、在籍应届毕业生数,制作分类送审拨款清单、校外专家答辩费拨款清单,由财务处统一划拨至各学院培养经费账号。

4. 二次及多次送审费用,从导师账号支出。填报二次送审扣费清单,与送审材料一起报送,与研究生培养费划拨一并结算。

 

三、培养经费审批与管理

1. 每年上半年由财务处统一下拨本年度研究生培养经费,研究生院负责提供具体拨款清单。

2. 研究生培养经费按研究生院、学院、指导教师名头单独立账。

3. 由指导教师掌握的培养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履行报销手续。

4. 由学院集中掌握的培养经费,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使用范围,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

5.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经费顺利完成划拨,各学院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师生互选工作,并及时将指导教师名单及变更情况报研究生院。

6. 研究生培养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四、附则

1. 各学院主管领导及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根据本规定,统筹安排,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以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完成。

2.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长理工研字[2016]4号)废止,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原文件下载1:研院培养办【2018】14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原文件下载2:(管理方式调整前)长理工研字【2016】4号 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上一篇:返回目录 下一篇: